深圳市中天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天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1488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天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教育北路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25507,系(2016)粤0307刑初3868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 关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天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7刑初386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6月10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我院缴纳罚金二十万元,该笔款项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刑初386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刑初3868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