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2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长山工业区168-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73546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发,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天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发展路92-4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255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天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2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购车款6708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逾期罚息(以67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为2079.48元);2、支付购车款67080元及逾期罚息(以67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为1719.55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3日为1039.74元);4、案件受理费1516.82元(追缴);5、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本案的第一部分逾期罚息以67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至2021年11月17日为1732.68元;第二部分逾期罚息以67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至2021年11月17日为1514.33元。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4160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自2021年10月4日计算至2021年11月17日为1033.0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1956.21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138440.04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1516.82元、执行费1999.35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声明款项足额划付即作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2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案件受理费亦已追缴,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2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