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天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645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天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教育北路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255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南侧长***大厦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2054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天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4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新建坡道工程款23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支付基础土方开挖工程款1991704.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91704.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支付垫资款6636.5元;4、支付合同外现场签证费用1350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5、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6、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支付案件受理费11531元;8、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8月31日迳付申请执行人2117398.21元(另抵扣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应付的90000元),确认截止2021年9月2日,被执行人仅需再支付剩余款项24960.03元。被执行人来电告知其账户足额以供本院扣划,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8783.03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24960.03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23823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
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确认上述事实,确认收到本院划付的执行款24960.03元,确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私下迳付款2117398.21元及本院划付的案款24960.03元,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4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