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

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安徽拓佰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796号之二
原告: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北侧银杏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清源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沈妍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朝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