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财保31号
申请人: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北侧银杏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694704181。
法定代表人:吴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清源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U8NK0X。
法定代表人:沈妍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4160元(账户名称: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账号:54×××86),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4160元(账户名称: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账号:54×××86)。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殿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继月
书 记 员 冯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