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18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北侧银杏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6947041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馆6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3号楼4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LKJ1X0。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诉申请执行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1民终2358号民判决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8月16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因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公司账户已经被我院冻结,本院于2023年8月4日向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邮寄传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到院,2023年5月16日、2023年8月14日分别前往公司住所地明光市体育路6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3号楼4单元502室现场调查,两次调查该地址上无人且公司没有实际经营。2023年3月30日向明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查询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和商铺均已经出售完毕。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