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兰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兰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278号
原告南京兰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兰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兰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14元减半收取111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57元,由原告南京兰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昌盛
书记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