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睿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宁波睿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新后傅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3804号

原告:宁波睿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横江村华家桥河东3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79209332X。

法定代表人:张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锋、苗家安,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新后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新后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782ME0190650N。

法定代表人:刘俊义。

原告宁波睿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新后傅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睿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75000元,并支付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实现上级部门提出的村形象升级要求,于2018年5月12日与原告签订《新后傅村形象策划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方案策划费30000元,施工图设计费45000元,共计75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将策划方案及相应施工图打印后交付给被告,被告已经确认。原告按照工作进程分两次开具相应发票,且均已交付被告。基于此,被告于2018年11月5日启动该项目款项的支付流程,并要求原告在村会计、村主任已经签字确认的交付监审单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以多种理由拒付款项,原告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20年11月9日向被告发送《催款通知函》,被告依旧拒绝支付,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义乌市北苑街道新后傅村民委员会已于2018年撤销,被告主体已经不存在,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睿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永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