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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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323号之二
原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溪淤村下溪淤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62389177J。
法定代表人:赵先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徐震,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纤筠,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徐清才,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清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清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肖
人民陪审员狄涛
人民陪审员毛小珍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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