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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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1579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被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62389177J,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溪淤村下溪淤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先友,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给付欠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根清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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