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2746号之五
原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凝秀南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股东。
被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现住江山市区学府四区60幢2**706室。
原告***与被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