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2746号之五 原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凝秀南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股东。 被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现住江山市区学府四区60幢2**706室。 原告***与被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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