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803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衢州某公司人民币542688.39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77元、申请执行费7826.88元。但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决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17950.01元,优先偿付诉讼费9177元、执行费7826.88元、罚款946.13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经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衢州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803执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