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姜高明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81执2290号
申请执行人:姜高明,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江山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3年4月6日出生,住江山市,系申请人父亲。
被执行人: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溪淤村下溪淤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江山市区。
姜高明与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第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高明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54219.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衢州威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7月11分两笔银行汇款共计支付54219.86元。经审查确认,被执行人于本案执行立案前已经支付全部执行款,本案应驳回申请人姜高明本次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姜高明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