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2158号之一
原告:上海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詹赛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上海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以被告已自行履行相关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81元,合计诉讼费3,606元,由原告上海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