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516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奥东印象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4元,减半收取5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