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2158号之二
原告:上海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詹赛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21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