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3368号

原告:徐州市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文化站。

法定代表人:杭大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马路西八一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楚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自2020年9月25日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截至本裁定发出之日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柴修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