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34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1034号
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刘山船闸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化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马路西八一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楚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3元,由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培
书 记 员 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