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679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3679号
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刘山船闸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马路西八一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楚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杲 莉
人民陪审员  曹西岭
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