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025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