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创伟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8667号
原告: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台万达写字间1号楼9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天创伟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14号4号楼2单元401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创伟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21日,原告、被告就第三人久泰能源公司/中心机房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服务事宜,双方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就该项目提供客户沟通、投标支持、UPS开机申请等技术咨询,被告应支付原告技术咨询服务费1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技术咨询服务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技术咨询服务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咨询服务费13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未被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原告与被告因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