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11民初632号
原告: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翱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