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渭南市兴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民终2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兴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维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段文晖,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渭南市兴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8)陕05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渭南市兴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渭南市兴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8567元,减半收取9283.5元,由渭南市兴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