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宸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7民初3802号******
申请人:天津市宇宸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信用社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要花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宇宸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宇宸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宇宸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存款27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