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0221民初1091号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上海市南汇区六灶镇***村民,住该村43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江海中路57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2号。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男,汉族,1961年2月23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西宁市铁道南小区*号楼****楼*室。被告:青海金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区平安镇金吉大厦。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西宁市城东区中庄路**号居民。原告***与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金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8612元,减半收取计143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马登陆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