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070号
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德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佳,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蔡承颖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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