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睿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646号之一 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1层展示厅A16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25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云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811号实怡中心2幢(1-5-1)(1-6)(1-8)(2-22~2-23)(2-25~2-32)(3~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云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成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