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646号之一
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1层展示厅A16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25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云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811号实怡中心2幢(1-5-1)(1-6)(1-8)(2-22~2-23)(2-25~2-32)(3~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云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成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