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4753号之一
原告:湖南卓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568号融圣国际公寓8、9栋60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1层展示厅A16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卓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文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