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铂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1层展示厅A16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铂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路1930号东和时代大厦113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鹤公司)与杭州铂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铂顿印公司为铂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铂顿印酒店。2017年8月4日,铂顿公司(甲方)与清鹤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双方就“****酒店互动电视系统”经协商一致,用于杭州铂顿酒店(以最终店名为准)项目,签定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酒店互动电视系统软件及其配套软件是由乙方拥有版权,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对该系统具有永久使用权。第二条主要服务内容。2.1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暴风电视机采购、安装调试费用、**酒店互动电视系统软件等相关费用……2.4乙方在甲方酒店提供的片源点播收益,双方按50%:50%分成比例。第三条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3.1本合同费用总计186500元……第四条版权所属及保密协议。本合同涉及的清鹤酒店互动电视系统软件及配套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乙方所有……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5.2乙方责任。按合同交货时间准时交给甲方设备,并约定了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及其他等内容。合同附件《软、硬件设备供货清单》对设备名称、型号、明细、数量、单价和总额进行了明确,其中流媒体服务器总额为15000元,***媒体智能平台软件V2.0[包含点播服务、直播服务、视频流化、流媒体文件管理、文件缓存等(80000元),以及开机欢迎词(20000元)、开机音视频模块、背景视频、总经理签名、中英双语模块、酒店自办频道、高清电影、音乐欣赏、电视留言模块、餐饮介绍模块、电话订餐、城市**、酒店周边信息、天气预报模块、世界时钟模块、金融汇率查询模块、航班列车时刻表、实时新闻查询、上网冲浪、收发邮件、游戏](备注:软件赠送),终端设备CLEARPLAYER2.0(终端播放软件)和暴风40寸智能电视90台、单价1850元、总额166500元,安装调试费5000元,前述金额总计186500元。上述《购销合同》签订后,清鹤公司按约向铂顿公司交付了软、硬件设备,并安装***印酒店客房。铂顿公司***公司支付了全额合同款项。捷成华视公司主***印公司在酒店内播放《大鱼海棠》影片,侵害了其对上述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铂顿印公司为被告,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年3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以(2020)浙0192民初1242号立案受理了上述案件。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铂顿印公司存有侵权事实,判决铂顿印公司赔偿捷成华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后铂顿印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北京华视公司就铂顿印公司在酒店内播放《鲛珠传》、《缝纫机乐队》二部影片,侵害了其对上述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铂顿印公司为被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年1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以(2021)京0491民初3405、3406号立案受理了上述案件。北京华视公司主张的上述每案的索赔金额为100000元。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和调解,2021年5月18日,铂顿印公司与北京华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铂顿印公司共计赔偿北京华视公司25000元。后铂顿印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履行了该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2021年6月12日,铂顿印公司(乙方)与北京华视公司(甲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铂顿印公司在其经营的“杭州铂顿印酒店”(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路杭州印A座14楼)客房内的电视设备上提供甲方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的影视作品《***》等1部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涉案影片证据保全公证书:(2018)沪新虹桥证经字第360号。甲方将铂顿印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案号:(2021)京0491民初4251号。乙方认可上述影片由乙方提供且未经甲方或其他权利人合法授权,愿意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将涉案作品在上述酒店内点播平台进行下线,不再向公众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该款项包含甲方损失及甲方为本协议涉及影片相关的案件支付的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乙方无需再行支付甲方任何费用……同日,铂顿印公司(乙方)与北京华视公司(甲方)另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铂顿印公司在其经营的“杭州铂顿印酒店”(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路杭州印A座14楼)客房内的电视设备上提供甲方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的影视作品《会痛的十七岁》、《**与志明》、《52**,我爱你》、《中国合伙人》等4部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涉案影片证据保全公证书:(2018)沪新虹桥证经字第360号。乙方认可上述影片由乙方提供且未经甲方或其他权利人合法授权,愿意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将涉案作品在上述酒店内点播平台进行下线,不再向公众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该款项包含甲方损失及甲方为本协议涉及影片相关的案件支付的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乙方无需再行支付甲方任何费用……2021年6月18日,铂顿印公司向北京华视公司支付前述二份《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共计60000元。2021年7月1日,铂顿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铂顿印公司向捷成华视公司、北京华视公司支付的全部侵权费用的实际支付人均为铂顿公司。清鹤公司为证明其提供给铂顿公司的诉争影片具有合法授权,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环球天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互联网电视产品联合推广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环球天成公司为甲方,清鹤公司为乙方;甲方提供适用于乙方互联网电视实体场所的行业产品软件系统,并为乙方提供行业产品的**apk、api形式的开发工具包,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将行业产品嵌入乙方产品软件系统,使用甲方SDK进行播放;甲方首次提供含500部影片的基础视频内容,次月起每月更新20部,至合作期限最后一个月止;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影视内容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取得了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等内容。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清鹤公司于2019年5月9日下架了其提供给铂顿公司的****酒店互动电视系统软件中的点播模块,现已无法点播付费收看电影等功能。清鹤公司就铂顿公司主张的案涉《大鱼海棠》、《鲛珠传》、《缝纫机乐队》、《***》、《会痛的十七岁》、《**与志明》、《52**,我爱你》、《中国合伙人》等8部影片系通过清鹤公司提供的酒店内点播平台播放的相关侵权事实及铂顿公司已向第三方实际赔付金额共计95000元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另查明,铂顿公司因与清鹤公司履行案涉2017年8月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产生纠纷,将清鹤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清鹤公司赔偿因其无权授***公司播放《大话西游3》、《杀破狼2》、《闪光少女》、《我的个神啊》、《我的少女时代》、《京城81号2》六部影片所导致的铂顿公司向案外第三人爱奇艺公司赔偿的侵权费用156000元,赔偿因无法使用清鹤公司软件系统的损失130970元,赔偿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点播费用分成5062.20元,赔偿铂顿公司无法继续获得点播收益分成的预期利益损失49362.80元(估算16年),赔偿因本次侵权导致的商誉损失及客户满意度损失20000元,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0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以(2019)沪0110民初21703号立案后,经审理于2021年2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清鹤公司提供前述侵权影片构成瑕疵履行,判决清鹤公司赔偿铂顿公司侵权费用156000元、返还合同款10000元、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点播分成5062.20元等。该判决业已生效。 铂顿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清鹤公司赔偿铂顿公司因清鹤公司无权授***公司播放影片《大鱼海棠》、《鲛珠传》、《缝纫机乐队》、《***》、《会痛的十七岁》、《**与志明》、《52**,我爱你》、《中国合伙人》所导致的铂顿公司向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的侵权费用共计95000元;2、清鹤公司赔偿铂顿公司因清鹤公司提供的软硬件系统存在瑕疵,不符铂顿公司的采购意愿导致原采购合同损失共计69000元;3、清鹤公司赔偿铂顿公司无法继续获得点播收益分成的损失共计50000元(自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至长期);4、清鹤公司赔偿铂顿公司因本次侵权事宜导致铂顿公司的酒店商誉损失、历次诉讼费及客户满意度损失共计10000元;5、清鹤公司赔偿支付侵权费用95000元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化5%自2021年6月1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6、清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铂顿公司主张其系基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要求清鹤公司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并主张本案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铂顿公司与清鹤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系因双方履行《购销合同》产生,双方当事人对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法律关系均无异议且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本案法律关系一致,故将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一、就铂顿公司主张因使用清鹤公司提供的软件播放影片造成对捷成华视公司、北京华视公司的侵权,据此要求清鹤公司赔偿因清鹤公司未取得影片授权导致铂顿公司侵权产生的赔偿费用95000元:清鹤公司提出并未在《购销合问》中承诺影片具有授权的抗辩。原审法院认为,清鹤公司作为软件的提供方,其所提供的软件产品不存在权利瑕疵当属应有之义,故其向铂顿公司提供的软件点播模块中的影片存在侵权,其行为构成瑕疵履行,理应就作为软件接受方的铂顿公司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事实,也已由(2019)沪0110民初21703号生效判决所确认,且铂顿公司就案涉侵权影片赔付的金额并未超出合理限度,故对铂顿公司诉请要求清鹤公司赔偿该部分侵权损失95000元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就铂顿公司主张的因清鹤公司提供的软硬件系统存在瑕疵,不符合铂顿公司的采购意愿导致原采购合同损失共计69000元:双方签订案涉合同并未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价格系双方自由协商确定,就清鹤公司的相关瑕疵履行导致的损失,也已在(2019)沪0110民初21703号及本案诉讼中作出综合评价。铂顿公司主张其与清鹤公司约定的合同单价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并应以此计算差价缺乏依据,且铂顿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该项损失实际产生,故原审法院就铂顿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三、就铂顿公司主张的清鹤公司赔偿其无法继续获得点播收益分成的损失共计50000元(自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至长期):前述(2019)沪0110民初2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就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点播费用分成款予以分割,双方在庭审中确认2019年5月10日已下架了相关影片点播功能,铂顿公司并未***公司要求继续提供点播服务,故并无产生收益分成款的实际,故对铂顿公司该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四、就铂顿公司主张的清鹤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侵权事宜导致铂顿公司的酒店商誉损失、历次诉讼费及客户满意度损失共计10000元:已由前述(2019)沪0110民初2170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驳回,在本案诉讼中,铂顿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项损失属于新增实际产生的损失,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五、就铂顿公司主张的侵权费用95000元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化5%自2021年6月1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铂顿公司系基于清鹤公司提供的侵权影片导致向案外权利人进行赔偿,铂顿公司支付相关赔偿款确对其造成一定的资金使用损失,应***公司予以赔偿。故对铂顿公司主张自其支付最后一笔赔偿款之日即2021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铂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影片侵权损失95000元;二、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铂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三、驳回杭州铂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清鹤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相关案件中,铂顿公司未积极应诉,而是盲目仓促与案外人进行调解,扩大了损失金额。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相似案件依法判决每部电影仅赔偿2000元,(2021)沪73民终123号和(2021)沪73民终149号民事判决书均可证明。按照该赔偿标准,铂顿公司为8部电影支付的侵权赔偿应为16000元,而非9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此,本案的赔偿金额应调减为16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赔偿金额调减为16000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铂顿公司二审答辩称:铂顿公司支付的赔偿款金额符合全国各地法院在同类型案件中的裁判标准。清鹤公司提到的(2021)沪73民终123号和(2021)沪73民终149号案件的判决金额实属特例,不能以偏概全,根据特例案件的裁判标准来认定其他案件的裁判标准。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可知,铂顿公司作为酒店经营方,与权利人和解的标准远远低于相关案件的整体判决标准,并不存在清鹤公司所述的扩大损失的情况。且据铂顿公司了解,(2021)沪73民终123号和(2021)沪73民终149号案件当事人在申请再审,可见该两案本身裁判效力就存疑。本案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清鹤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铂顿公司产生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铂顿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且在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清鹤公司本身就知晓且多次收到作品权利人的通知,要求和解,却仍然消极应诉,殆于和解。清鹤公司恶意侵权,其盗版侵权行为给铂顿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现在却反过来要求铂顿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实属本末倒置。诉讼费承担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不属于诉讼请求的范畴,故铂顿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清鹤公司向铂顿公司提供的软件点播块中的影片存在侵权,构成瑕疵履行,铂顿公司因此被起诉追究责任,有权就因清鹤公司瑕疵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要求清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铂顿公司因另案相关纠纷的判决、调解、和解而向权利人赔偿共计95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清鹤公司上诉认为铂顿公司扩大了损失但并未提供确切依据,且清鹤公司提供的点播影片存在侵权,其自身过错明显,故原审法院判决清鹤公司赔偿铂顿公司95000元的影片侵权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