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数字图像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1层展示厅A16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金数字图像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第5幢1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金数字图像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2021)沪仲案字第51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21)沪仲案字第5129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