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智慧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7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1层展示厅A16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智慧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3层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智慧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0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智慧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慧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慧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12元,减半收取21556元,由上诉人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0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北京***智慧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56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