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公路管理处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公路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津03行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代理人****(***之姐),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景九路2号。
负责人***,处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严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公路管理处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行初2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公路管理处的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严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行初25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