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三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扬州三一建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申请人扬州三一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3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