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财保12号
申请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88406289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7256963T。
法定代表人:**中。
被申请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6430128X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
被申请人:**,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4278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278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