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084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张萍,女,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池卫星,男,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胡玉梅,女,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关于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池卫星、张萍、胡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玉梅的银行账户合计1234955元(含执行费12880元),且已全部发还;申请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结案。至此,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1084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兆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