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84执60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江苏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41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书记员 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