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邵德林,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邵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3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