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1084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6430128XC,住所地高邮市。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10民终1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