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浩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浩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6279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浩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阅园一区6号楼141705

法定代表人:熊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0号楼8A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储小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浩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38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前支付原告北京中浩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六十七万四千二百八十四元一角九分;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八十四元,由被告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2、本院于20195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华夏银行、平安银行等三家银行开设有五个账户,但上述账户内可用存款余额不足,故暂未处置。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

3、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申请破产,破产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4、本院于20198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6民初38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世平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