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2民初2992号
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广州飞特天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飞特天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