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某某门窗厂与某某.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7505民监1号
原审原告珲春市**门窗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宝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孔祥东,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审被告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珲春市**门窗厂与原审被告孔祥东、原审被告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向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据此,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延珲林检民(2016)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我院依法再审。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