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某某门窗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珲林执字第34-7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门窗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孔祥东,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门窗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祥东、被执行人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10时至2016年5月20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被执行人孔祥东所有的规格为长4米直径18-22、直径24-28、直径30厘米以上的柞木原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孔祥东在原珲春林业局亚兴厂院内202根53.603立方米价值为59009.00元的柞木原木自交付时归买受人王弟所有。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