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珲林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门窗厂,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民乐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门窗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珲林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0970.00元货款及利息23548.00元,诉讼费401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珲林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朱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