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某某门窗厂与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监字第2号
原审原告珲春市**门窗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本院通知追加为本案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审原告珲春市**门窗厂因与原审被告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扣押。原审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珲春市**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产权证号0701058449,房屋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运华广场108栋2单元2层1号,建筑面积为189.89平方米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