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雄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顺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嘉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084民初4711号
原告江苏顺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嘉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博、陈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第一,货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第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略高,现本院对其计算方式酌情予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业务往来,2019年1月22日,经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207855元。
被告湖南嘉雄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顺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7855元和违约金(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10元,由被告湖南嘉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阳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