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中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603号
原告:扬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081548042D,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华联路2-118号。
法定代表人:邱永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志全,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琦,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中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585567802G,住所地在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柏建彪。
原告扬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中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扬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