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财保3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扬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
被申请人:邱德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扬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德兆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德兆银行存款X万元或等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德兆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益松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