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财保26号
申请人:武汉东方明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星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720181188。
法定代表人:朱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平、余珍,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34965J。
法定代表人:苏涛。
申请人武汉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70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7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东某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东方明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毛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勇
书 记 员 王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