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晟远大建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29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晟远大建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中晟远大建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费用80万元;二、被告**中晟远大建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解除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晟远大建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办理建筑业施工企业业绩录入“四库一平台”委托协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41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晟远大建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情况如下:
1、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暂不足以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三、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并予以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执行员 全 苏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