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924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图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邓南街下南村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诚之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102号(温泉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图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诚之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9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欢